解析:
在我国刑法上规定了斡旋受贿罪这一种犯罪类型,其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关于这个“国家工作人员”,则是一个涵盖范围较广的概念,它包含了如下类型的人群:第一类是在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机构中担任公职的人员;第二类是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国有企业中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第三类是在公立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等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第四类是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第五类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至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最后一类则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领域内履行公共事务职责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