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占罪中的“据为己有”,通常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将他人所有之物转化为自身所有之物,并在其主观意识中存在着排他性的意愿,即将他人财产视为己方财产进行占有、处置。例如,行为人擅自将受托保管的物品用于私人用途或投资运作等情况下。对于是否构成“据为己有”,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以及其主观意向。倘若仅仅是短暂地支配他人财产,并且行为过后存在返还该财产的意图以及实际行动,一般并不被视为“据为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