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受贿罪类罪犯的减刑以及假释规定主要是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而定的,包括是否真诚地认罪悔过、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狱内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教育改造中去,以及积极参与思想教育、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等。若罪犯在此期间内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立功行为,例如成功阻止了其他罪犯的重大犯罪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并经查证属实的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拥有创新性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等等,这些都将被视为减刑和假释的重要参考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