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罩取保候审的裁定权,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公检法部门会针对每起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涉案人员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实施取保候审手段的决断。举例来说,若案件情节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使用附加刑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质孱弱、生命健康状况堪忧、无法自主生活、正值孕妇哺乳期的妇女,经过评估后认为不会产生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等等,他们通常更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