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贪污受贿刑事案件中,自首行为具备以下几项要素:首先,犯罪事实或涉案人员并未被执法机构察觉到;其次,即使已经被发现,但涉案人员尚未接受调查询问、审讯,亦或是尚未被官方宣布采取任何调查手段或强制措施;最后,涉案人员应主动、直接地向执法机构投案,并如实陈述自身的罪行,其中包括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已知的同案犯信息。若犯罪分子能够如实交代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罪行,且这些罪行与执法机构已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的罪行,则可视为自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