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开设赌场犯罪案件的口供记录次数,并不存在固定的标准化规定。这主要取决于案件本身的繁琐性与复杂程度,所需搜集的各类证据状况,以及展开调查工作的执法机构的特定需求。大体而言,在案件尚处于初级阶段时,通常会进行初次的口供记录,以便于初步掌握案件的基本脉络和概况。然而,随着调查工作的逐步深入,若发现了新的证据或线索,或者对先前所作的口供内容中的某些具体细节需要进行更为细致的核实,那么便有可能再度进行口供记录。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案件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嫌疑人应当诚实地陈述事实,并且每一次的口供都必须保持其连贯性和一致性,同时也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尽管口供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它并非是决定性的唯一证据,还需结合其他诸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的证据,以期能够全面、准确地还原案件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