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下,违约金和定金作为两种主要的违约责任方式,一般情况下没有被授权同时实施。违约金是由立法者明确规定且合同签约各方在签署合同时共同商议决定的,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而定金则是指合同签订双方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在合同签订之时或者之后、履行之前,由一方按照合同标的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提前支付给另一方的货币。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设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条款,那么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另一方有权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但是不得同时主张这两项权利。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止违约方承担过于沉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以及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