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能并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违约责任承担的形式既可独立运用,亦可强制性地将其与其他方式相结合。
譬如在合同出现违约行为之后,若该合同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则应坚决执行,而这并不妨碍我们向违约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有何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违约责任是指在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未能如约履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它属于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协商且达成合意基础上达成的一种约定性责任,通常在合同正式签署生效之后才会发生。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则指的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从而给另一方造成了基于对对方诚信的信赖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受损的责任。
这种责任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责任,并且往往发生于合同缔结之际。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能并用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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