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保证的环境之中,如果对于保证期间并无任何约定事宜,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应当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且时间跨度为六个月整。然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特殊情况之下,如果同样没有关于保证期间的具体商议,那么债权人则可以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享有6个月之内向保证人追讨保证责任的权责。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倘若债权人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在保证期间内考量并主张其应得权益,此时保证人便可依据此种情形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此外,保证期间也不会产生任何形式的中止、中断乃至延长的可能。因此,在您准备签署涉及担保事项的借款合同时,务必要科学明确地界定保证方式以及所协商达成的保证期间,以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