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强制执行的执行费通常是由被执行人来承担的。这是一个较为常见的规定。
在实际的执行过程里,有时会出现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执行费的情况。等执行到位之后,就会从这笔执行款中优先扣除执行费,然后再将剩余的款项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要是执行和解或者执行到位的金额不太够支付执行费,那不足的部分依然是由被执行人来承担。
这里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点,比如如果执行申请被申请人撤回了,那么执行费通常会减半收取;要是执行是因为法院认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存在错误而被撤销的,这种情况下,执行费就由申请执行人来负担。
总而言之,一般来说执行费的最终承担主体大多是被执行人,但具体到每一个执行案件,还得根据实际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准确确定到底由谁来承担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