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2N + 1”的赔偿标准。
通常来说,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标准是 2N(N 为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至于“+1”,通常指的是代通知金,只有在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总之,通常不存在“2N + 1”的赔偿情形,要么是 2N 的赔偿金,要么是 N 或者 N + 1 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