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特定的场景当中,债权人是具备起诉公司股东提前出资的权利的。一般来讲,如果公司到了该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却没能还清,并且股东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已经到了,可他们却没有去出资;又或者公司已经有了可能导致破产的原因,但却没有去申请破产。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就有权利要求那些还没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在他们尚未出资的那部分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起补充赔偿的责任。不过,要想这么做,那必须得有足够充分的证据,得能确凿地证明公司确实是没有能力去清偿债务了,而且股东确实存在着出资违约的这种情形。同时,还得把公司章程里关于股东出资的那些具体规定都考虑进去。总而言之,这类案件的判断过程是比较复杂的,得综合好多方面的因素以及证据,然后才能准确地确定下来到底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