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破产股东还要掏钱出来吗
在此,我们要明确指出,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相应的法人财产权利;这意味着,公司拥有着一整套独立的、专属的资金储备及分配权限。并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有权利且必须以其所有的财产来为自身的债务承担起全部的责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东则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上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换句话说,当公司面临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会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应由公司自行以其全部的资产来承担起债务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他们对公司的出资上,股东需要以其全部的投资金额为上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进一步来说,只要股东按照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履行了出资的义务,那么他们就无需再为公司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公司破产法人要承担所有债务吗
公司面临破产后,法定代表人并不需要全盘负担所有的负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法人及其股东依法享有股权权益,对于公司承担的债务,仅需以他们对该公司的实际投入资本额作为上限来履行相应责任。无论是该公司原始的股东或是后期重新加入的股东,只要能够向公司足额支付出资款,便无需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
然而若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应该承担未完成缴资部分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身为独立形态的法人组织,公司享有无可替代的财产权益以及自由处置资金的权力,并须负起自行承担所有债务之责任。然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则仅限于其在公司注册时所承诺的出资额度。阁下在履行完出资义务之后,将无需再为公司的任何行为负责。这种制度设计既确保了公司的独立性,同时也保障了股东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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