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那可真是一个让人不得不重视的法律概念。就好比说,一个公司的老板被法院判决要支付员工的工资款项,这就是一个判决。如果这位老板真的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了,但是他却非常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把自己所有的财产情况都如实报告给法院,让法院清楚地知道他的处境,那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会被认定为拒执罪的。这就好像一个人不小心犯了错,但是他积极认错并且努力改正,大家通常是会原谅他的。
然而,如果这位老板明明有足够的资金可以支付员工的工资,却故意把钱藏起来,或者偷偷地转移到其他地方,就是为了不执行法院的判决,那这就性质完全不一样了。就好像一个人明明知道自己做错了事,却还要故意隐瞒和逃避,这种行为就很恶劣了。甚至他还可能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去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判决,那就更不能容忍了。不管最后他是否完全履行了义务,就因为他的这种主观故意和恶劣的客观行为,就很可能构成拒执罪。所以,是否构成拒执罪,一定要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多方面的因素,可不能简单地只看有没有钱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