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利息判定,那可真是得好好说道说道。就拿借期内利率来说,假如有个员工找朋友借了钱,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而且这个利率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法院就会大力支持按照约定的利率来计算利息,这就好比员工和朋友约好了,每借100元一个月给5元利息,只要这个5元没超过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规定的额度,法院就认可。
可要是没约定借期内利率,那出借人要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来计算利息,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法院也会痛快地支持。就好像员工逾期还钱了,出借人说按照现在的市场利率来算逾期利息,法院就会说行,就这么算。
再说说前期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情况,要是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超过了最初借款本金加上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那法院可就不支持。这就好比一开始借了1000元,约定了利息,后来利息又算到本金里,重新出的凭证上金额变成了1300元,可按照规定算下来,这1300元超过了最初1000元本金加上合理利息的总和,那法院就不会认。
总之,民间借贷利息的判定那可是个细致活,得把各种情况都考虑周全,得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进行,可不能马虎大意,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