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的大舞台上,那原告要是接到传票传唤后,却没啥正当理由就死活不到庭,或者没经过法庭许可就中途开溜,那可就惨,直接会按撤诉处理。就好比,有个员工跟公司闹纠纷,要追讨劳动报酬,这就是必须到庭的原告。要是给他发了两次传票,他还是没啥正当理由不来,那可就别指望法庭还等着他,直接就可以对他进行拘传,让他乖乖到法庭上来解决问题。
再看刑事诉讼这边,自诉案件的原告要是也这么不靠谱,经两次依法传唤,还是没啥正当理由不来,或者中途就擅自退庭,那同样按撤诉处理。这就好像有个当事人要告别人的诽谤罪,这就是自诉案件。要是他两次都不把法庭传唤当回事,不来参加庭审,那官司就这么黄。
总之,原告不到庭的处理方式那可真是得看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民事诉讼中,对于不是必须到庭的原告,不到庭就撤诉;而对于必须到庭的原告,两次传唤不来就拘传。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也一样,两次传唤不来就按撤诉处理。这可都是有法可依的,可不能随便糊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