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并非永久性的惩罚形式。实际上,刑事拘留乃是一种暂时施行的强制手段,通常所覆盖的时间上限为37个自然日。在此期间内,公诉机关将开展深入细致的案件调查工作,一旦发现有确凿无疑的犯罪实证,便会提交至检察机构等待上级批准实施逮捕程序;若未发现任何犯罪行为,则将依法解除刑事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