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拘留在37天之后,若检察机构予以批捕命令,被告人应持续受羁押状态直至案情审理完毕。反之,若检察机构未予批捕,公安部门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告人,并需对相关事宜进行进一步调查。若经过审查发现仍需继续侦办此案,且被告人具备保释或者监视居住资格的,公安部门须依法行使相应权力以实现收纳被告人于保释或监视居住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