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浙江省地域内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定罪量刑,其能否得以适用缓期执行制度,需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分析评估。通常而言,若此项犯罪行为之情节轻微,且犯罪者有忏悔之心、无再犯之风险,同时宣告缓期执行并不会给其生活所在社区带来过大负面影响,那么,从理论上讲,将有可能被判处缓期执行。然而,倘若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则此类情况下,缓期执行制度的适用便会变得相当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