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票据到期无法获得付款,或期前无法获得承兑,以及出现其他法定情形时,持票人享有向其前手主张归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相关相关费用的权利,这即为追索权。然而,下述情况通常不被允许行使追索权:首先,如果持票人无法依法出具相关的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裁判机构提交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其次,若持票人明知票据存在抗辩事由仍选择获取该票据;再次,当持票人由于重大过失而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最后,若超过了法定的票据权利时效。举例来说,对于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而言,他们的权利自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行使便会自动失效。总的来说,行使追索权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否则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