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追偿权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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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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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保证人对债权人已经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2、保证人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3、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而被免除了债务。否则的话,保证人不能行使求偿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追偿权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追偿权

保证原本是属于保证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其效力原本不包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求偿权代位权等关系。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二)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如果主债务人的免责不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引起的,保证人不得主张求偿权。

(三)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保证人的求偿权为一新成立的权利,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时起算。在主债务人不主动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既可以采取一般途径请求债务人偿还,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正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写明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有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人享有追偿权,但要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担保法》《民法通则》中也明确规定了,保证人在履行了债务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要是在承担保证责任上面,保证人有过错的话,那此时将会丧失求偿权。自然,债务并不是因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而消灭的,保证人也没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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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均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与此相对应,《票据法》特别规定了当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的有关司法文书也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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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在什么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有以下要求:

1)必须是在法定的情形出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这些法定的情形包括: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远期汇票在到期日之前必须向票据记载的付款人提示承兑,在票据获得承兑后,持票人在到期日时可以要求付款人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则该张汇票就无法取得付款,持票人的
第一次付款请求权就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当这种情形出现时,持票人就无法行使第一次付款请求权,因而持票人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作出承兑前而死亡的,由于其还没有成为汇票的义务人,因此不承担票据义务。持票人也无须找付款人的继承人要求进行承兑,而直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失去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这时候,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不时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

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业务活动必须停止,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也难以实现。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

五,票据到期时,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付款。需要注意的是,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到期之前请求付款而被拒绝的,或者到期没有去提示付款而超过付款期的,则不能行使追索权。其中,持票人在票据记载的期限内或法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表示的,就视为自动放弃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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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向自己的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向其中的某一前手或者同时向部分、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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