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规定及通常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你月平均工资 20000 多元,按照 30% 的标准计算,每月补偿应约为 6000 元左右,而竞业协议中约定一次性补偿 3700 元,明显低于法定标准 。
协议有效的可能情形
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如果签订竞业协议时,你对一次性补偿 3700 元的约定明确表示同意,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那么该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因为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竞业限制补偿进行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是一般原则.
协议存在其他合理因素:例如,虽然补偿金额较低,但用人单位给予了你其他特殊待遇或福利,如股票期权、高额奖金等,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后,整体补偿并不显失公平;或者竞业限制期限较短,与补偿金额相匹配,也可能使协议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协议可能无效的情形
显失公平:如果一次性补偿 3700 元与你应得的补偿金额差距过大,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如上述计算,差距达到两千多元每月,且用人单位无合理理由,那么该协议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认定无效。特别是在你离职后,竞业限制严重影响你再就业及收入的情况下,这种不公平性会更加凸显.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若协议中除了补偿金额不合理外,还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如限制期限过长超过两年、限制范围过宽不合理等,那么整个竞业协议可能会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