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以下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需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存在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事实,如收集租房合同、邻居证言、出轨方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或视频等证据。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要提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能证明暴力或虐待行为的证据。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可提交公安机关的处罚记录、戒毒所证明、证人证言、家庭经济状况受影响的相关证据等。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需提供分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往来书信邮件、证人证言等能证明分居时间和原因的证据 。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存在长期出轨但未达同居程度、双方性格严重不合致家庭生活无法正常进行等,需提供相应证据,如聊天记录、保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