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没出庭,就判决了,不服怎么办
对于缺席判决所产生的结果,如有异议,可以提出上诉。每位诉讼当事人若对地方法院所做出的首次审判判决持反对态度,则自判决送达之日起的十五天内,他们享有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而对于地方人民法院所做出的首次裁决,倘若当事人对此持有不同意见,那么他们有权在裁决送达之日起的十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若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将无法上诉,仅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所谓缺席判决,即是指当事人未能亲自出席法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未到场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的情况。尽管缺席判决仅仅意味着法院在当事人未出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了判决,但这并不妨碍缺席当事人在判决之后享有的上诉权。因此,即使当事人未能亲自出席法庭,只要他们对判决结果表示不认可,仍可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一审没有提及的要求二审可以增加吗?
在二审程序中,通常情况下并不允许直接对被告实行追加操作。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如有法定请求提出需追加被告,二审法院将对此开展深入审查并决定是否真正存在遗漏需补充的当事人情况;若认定确有必要,则应展开协调工作以求达成和解方案,若和解失败则可能会选择驳回原审法院的重新审理申请。相反,若二审法院经评估认为无需执行追加操作,那么将会依据已有的实质性证据来作出裁判结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