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房产是由某一方的父母提供首付款购置,并且其所有权记录在了出资方子女的名下,那么此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所享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对此房屋不具有任何分割的权利。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并支付相应的款项,以及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财产增值部分,则应当由产权登记的一方给与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另外,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这栋房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但若有证据证明父或母已经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过将这套房产赠予其中一方,那么此种情况就不应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