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负主要责任导致患者死亡的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医疗费用
按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需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实际扶养且无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未成年人扶养到16周岁,年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交通费、住宿费
按照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必需的交通、住宿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