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理侵害超过一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一年后不能申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条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