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案件时,若有一方拒绝对存在的债务进行认可,首要任务便在于:明确揭示该笔债务是否曾被认定为(原)夫妇的共同债务。如若此种情况,旨在维持原有的婚姻家庭生活、促进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系基建于原夫妻双方达成的共同意愿,此种类型的债务,正常情况下,应被视为配偶间的共同债务。对于此类夫妻共负的债务,原夫妻双方都应对其进行共同偿还。然而,若有一方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此项债务仅仅是另一方的个人责任和义务,例如:因沉迷赌博而产生的非法债务;或者能够证明该笔借款并未被用来维护夫妻间的共同生活开支,同时又能让债权人知晓该约定的事实,那么,这部分债务就应该由借款方独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