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责任通常存在于以下两种情况:首先,保证人和债权人事先就保证责任的性质达成了明确协议,保证人为第二还款义务人,需对债务承担相应连带清偿的法律责任;其次,若双方并未预先约定保证形式,或所做约定过于模糊、不确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时债权方有权选择要求债务方继续履行债务,亦可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保证责任。举例来说,在债权人与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中,明确载明了“保证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条款。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到期后,债务方未能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方主张债务,同时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