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适用哪些情形
债会发生连带责任,有两方面的原因,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个人合伙债务
(2)合伙型联营
联营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方共同出资另组联营组织,即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盈利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联营亏损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一是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责任。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应当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代理行为,而不应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三是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四是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五是转委托中的连带责任。
(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
2、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连带之债发生另一个依据,是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连带之债。
首先,担保人还钱后若是想要追偿,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提出还款的情形,若是对方不予还款,则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当然,根据规定,若是担保人向债权人还款的数额,超过了自己的担保范围,那么超过部分是不能追偿的。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债务存在多个担保人的情况下,某一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原则上不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但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属于私法自治范畴,如果各担保人具有共同分担的合意,应予以尊重。
担保人可以相互追偿的情形:
(1)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可以相互追偿,包括明确分担份额或未约定分担份额;
(2)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即各担保人就同一债务向债权人承诺共同承担不分份额的担保责任;
(3)无约定,但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在同一份文件上签字推断各担保人之间具有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联络。
三、保证人不能追偿的情形
1、保证人未依法行使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保证人亦取得债务人享有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可向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如保证人没有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而履行了保证责任,因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债务人有权向债权人抗辩,同时也有权向保证人抗辩,故保证人的追偿权无法获得法院支持,除非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
2、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未及时通知债务人
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时应尽到必要的通知义务及时告知债务人,如果怠于通知,债务人因不知情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存在过错,债务人可以此对抗保证人的追偿诉求,保证人只能以不当得利向债权人主张返还。
关于“连带责任适用哪些情形”的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对于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债权人此时可以要求任意债务人偿还欠债。至于偿还之后,债务人内部是否需要追偿,则又是另一回事了。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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