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关于侮辱诽谤行为的刑事执法,其建构标准通常涵盖以下几点要素:首先,行为人有公然捏造或歪曲事实,严重损坏了他人名誉的举动;其次,通过各类媒介如互联网等形式,广泛传播前述捏造虚假事实的言论,甚至组织、操纵特定人员进行同样操作;再次,无视事实真相,刻意在互联网上传递和散播对他人名誉有所妨害的原始讯息;最后,行为人明知道所传递的讯息为虚假的损害他人名誉之言论,却仍然试图在互联网等各种信息渠道散播,情节特别严重者,可按照“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罪名予以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同样一则侮辱诽谤性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实际被查阅、关注的次数累计达到了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的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话,这也构成了犯罪;如果这些言论引发了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生精神障碍、自残、自杀等极其严重的不良后果;或者行为人曾经因为诋毁他人名誉事件而接受过行政处罚,但两年后又再次实施类似行为,那么他/她也可能会面临刑事诉讼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