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制环境下,关于借款违约责任的上限问题,主要牵涉到了利息这一层面上的规定与限制。依照相关律法条款之规定,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支付相应利息之时,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然而,若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的利率设定高于合同签署当日一年内参考市场贷款额报价情况所确立之利率水平的四倍以上,则该等额外的利息约定,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认可。换句话说,超过这一限定范围的利息条款,显然不会得到司法程序的认可。针对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若双方并未事先做出诸如借期内利率或逾期利率的明确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主张由债务人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来计算利息以负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亦会对此表示支持。总而言之,在设定借款违约责任的上限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各种复杂的因素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