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凡以谋取盈利为唯一目的,纠集众人从事豪赌行为或以此为终身职业者,将被判定为赌博罪行。就网络赌博问题而言,若赌资总额累积超过五万元人民币,或参与频次累计达到二十人次及以上,则将被视为"聚众赌博",极有可能触犯刑事犯罪。此外,若采用开办赌场的手法实施网络赌博活动,且抽头利润积累达三万元人民币以上、赌资总额累积突破三十万元人民币、参与人次累积超一百二十人,甚至于设立赌博网站后通过为他人组织赌博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金额大于三万元,或为赌博网站招徕下级代理人,并由下级代理人接受投注等情况,都将被判定为开设赌场罪名成立。请谨记,实际的定罪量刑将依据多项情节与因素综合考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