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超出了立案范畴的决定权通常归属于公安机构。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我陈述等内容,公安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权范围,谨慎且迅速地予以审理和评估。当侦查机关判定存在犯罪行为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然而,对于自诉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负责处理。如果人民检察院察觉公安机关对本该立案调查的案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立案搜索,或者受害者也已表示同样的观点,他们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投诉以维护自身权益。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必须敦促公安机关解释其不予立案的理由。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给出的理由无法令人信服,他们有权下令要求公安机关执行立案程序;而一旦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公安机关需遵守相关规定,立即展开立案工作。总而言之,刑事立案的批准主体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