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有开设赌场的罪行并非仅依参与者所获得之利润程度为唯一判定依据。即便是仅仅存在开设这类博彩场所的行为,依然可能触及到此项罪名的范畴里。然而,对于实际的获利状况在量刑过程中确实会被视作一个重要因素加以考量。从一般的角度来看,就算是微乎其微的收益甚至是没有任何真实可观的收入,只要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符合了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要素,例如拥有营利为主要目的、建立起赌博性质的网络平台或承担此类网络平台的代理人角色、接纳款项下注等等,都将被认定为构成违法行为。若在这期间获取的利益数额相当庞大,将导致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惩罚。然而,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由于地区差异以及案件的特殊性,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