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手段,其主要发挥着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和确保合同目的顺利达成的作用。定金合同在具备了实际交付定金这一前提条件后即宣告成立。同时,关于定金的具体金额应由签署双方共同商议决定,但是必须要遵守的原则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这个限制的部分将不再被视为有效的定金。若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履行的效果与预期不符,从而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那么该方无权请求归还已经支付的定金款项;反之,若是接受定金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履行效果不佳,同样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该方则需要向对方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若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进而导致主合同标的额有所降低,那么定金的金额也应该随之相应地减少;而当主合同标的额有所增加时,定金的金额则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