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针对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的行为,其定罪金额的评判标准并不仅仅取决于赌资数额这一个单一因素。通常情况下,当开设赌场所获得的抽成利润累计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参与赌博的赌资金额总计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参赌人员总数达到或超过二十名(含二十名);或者存在招揽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活动的情形时,便很可能被判定为触犯了开设赌场罪的相关规定。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对于是否构成该罪行的判断,还需结合赌场的规模大小、运营时间长短、组织结构的复杂程度以及参赌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考量。若赌场的经营规模较大且对社会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即使其涉及的金额并未达到上述标准,也有可能被判定为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