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与欺诈行为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刑事犯罪类型。前者系指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聚集众多人员参与赌博活动或以赌博作为唯一职业来源的场所开设行为;后者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制造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从他人那里非法获得较大数额的财产。若同一人同时涉及到开设赌场以及进行欺诈的行为,那么对于以上两类罪行应当视为各自独立的案件来进行定性和量刑处理。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将会对犯罪的具体情节、涉及金额以及所带来的危害结果等多方面因素做出综合考量。倘若二者之间确实存在某种联系,例如利用开设赌场之便进而施行欺诈行为,在此情况下有可能根据牵连犯罪的法理原则,以较重的那项罪名进行惩罚。然而,如果这两种行为彼此独立,那么将对其分别进行定罪量刑。最终的判定标准需靠具体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