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履行合同的实力本身并不必然构成欺诈行为,然而,若在签订合同时便已经清楚地知道自身并无足够的履约能力,却仍然怀着非法占有的念头与他方订立合约,通过这种方式从对方那里获得财物,那么便有可能涉嫌犯下了合同欺诈罪。对于是否构成欺诈行为,其关键因素在于行为人能否被确认为是存在着单方面的非法占有意图。倘若仅仅因为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导致无法按照原计划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在此之前并未有意进行欺骗或谋求不当利益,那么这类情况常常会被归类为普通的民事纠纷范畴。但是,如若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刻意对自身缺乏履行能力的事实加以掩盖,编造出虚假的履约能力信息,进而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的信任并获取财物,那么这样做无疑是满足了欺诈行为的所有构成要件。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时,需要全面考虑实际情况以及充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