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工程合同归于无效,然而工程项目经过了竣工验收并被判定为合格,那么我们可以参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来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工作。要是合同宣告无效的同时,工程验收结果不甚理想,尽管经过修复后有了良效,承建方仍旧提出希望支付工程款的要求,那么这是应当得到批准的,只不过这个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需要由承包商来承担;如果修复过后的效果仍然未能达到标准,承包人提出申请支付工程款的要求,那就无法得到支持。在实际的结账环节中,对于双方所犯过失的比例必须予以充分考虑。如果发包人对于合同的失效负有责任,比如说他们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活动等等,这些行为无疑将导致他们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同样地,承包商因为缺乏相关资质而导致工程款结算受限的情况也是不容忽视的。综上所述,无论是合作过程中的各种复杂因素还是最终决定工程款结算方式的公平原则,都将成为我们权衡各方利益的重要参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