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条款,保证期间这一重要概念的具体时间长度可以由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并自行设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协商过程中,虽然对保证期间的上限并无强制性的限制规定,但是对于其下限却是具有严格标准的。换句话说,不论何时设定保证期间的长度,都需要考虑其合理性和明确性,也就是应当充分考虑到主债务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应的交易规则和惯例等各类关键因素。倘若当事人之间所商定的保证期间的时长过短或是过长,以至于其早于主债务的实际履行期限或与其同时到期,那么就会被视作未针对此问题做出任何书面上的约定处理。在此种情形下,若无书面协议支持或约定不明晰,那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其保证期间即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持续六个月的时间总计。因此,在实际制定保证期间的具体长度之前,各方利益相关者务必审慎评估各类相关要素,如主债务的性质、交易习惯等等,以确保所达成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切实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