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通常情况下违约方均无权单方面解除合约。因为于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始终秉持着尊重诚信与公平的原则,一旦有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或条款,便不再具备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力。然而在某些特定的状况下,比如若继续实施合同对违约方而言显然是极度不公,并且无法达到该合同原本所设定的宗旨时,通过经过司法机关严格的审查和判决,才可能会默许违约方解除此份合约,然而在此类情形之下,必须满足极为苛刻的前提条件并遵循严格的程序规范。例如,当合同陷入到无法进退的困境,或者是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严重的经济负担甚至已经失去其原先设立的实际意义的时候。但是,无论何种情况,违约方都需承担起他们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如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支付事先预约好的违约金等等。总的来说,对于违约方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的问题,我们必须审慎对待,以确保合同的稳定性以及市场交易秩序不会受到荼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