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行为人提供了场地给他人用于赌博活动,那么,他便有可能参与到赌博罪的共同犯罪行列中去。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赌博罪的含义是指以盈利为最终目的,组织、策划及参与大规模赌博行为,或是将赌博作为生活依靠的现象。假如行为人分明知道其他人正在实施赌博行为,却仍然向他们提供场所,并且在此过程当中,行为人对赌博行为产生了支持与推动的效果,那么,他极有可能被判定为赌博罪的共同犯罪分子。而对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这一问题,主要需要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也就是他是否清楚知晓所提供的场所是用来从事赌博活动,并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比如说是否索取了过高的场地租金费,以及是否积极参与到赌博行为的组织工作中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偶尔或无意识的情况下提供了场所,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不会被视为共同犯罪。然而,如果行为人明明知道是赌博行为,却依然主动提供场所,那么,他就很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至于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