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中,定金、违约金以及赔偿金三者通常并不共存。其中,定金乃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得以顺利履行而事先作出的支付;违约金乃是合同各方事先约定好的,在某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时,应当支付的款项额度;至于赔偿金,则是对于违反合约所产生之损失的补偿性款项。若合同中同时规定了定金与违约金,那么当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是违约金条款,但是却无法同时主张这两种权利。至于赔偿金,通常是在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超过定金或违约金的数额时,受损方才能够提出要求赔偿损失,以填补其损失的不足之处,然而,所有的总赔偿额应当仅限于真实发生的经济损失,不可超出合理可预见的范围。综上所述,定金与违约金两者之间无法并行存在,而赔偿金的适用则必须建立在实际损失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