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唯一房产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地位探讨参考法律条文规定,即便是单一住宅也可进行强制执行,但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被执行人群体中有抚养义务之人所拥有的住宅已经足以支撑他们的日常生活需要;其次,自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了摆脱债务而将本人名下的其他房屋进行转让;第三,申请执行人已经按照所在区域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所牵连到的家庭成员提供了足够的居住场所,或者是同意基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现收入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作为本金利息。在确认这些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房产进行拍卖。但是,如果该房屋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生存所需的住所,那么只能实施查封措施,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拍卖。对于执行依据已经确定是被执行人所应当交付居住的房屋而言,自执行通知书送达日开始,已经给予了足足三个月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若被执行人以该房屋是本人及亲属维持生活的必备必需品为理由提出质疑,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10w+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