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相关材料
收养人材料:通常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申请书等。
送养人材料: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孤儿的监护人需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等;儿童福利机构需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等;生父母为送养人的,需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声明等。
办理收养登记
选择登记机关:办理国内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提交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审查与评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可能进行收养评估。
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发证: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