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共识是,在合法框架内,签署协议的诸方只需满足特定的条件,即可保证协议的有效性,而不需要进行公证也不会影响到该协议的法律地位:第一,协议的当事方具备与其签订协议所需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协议中的每一项条款都必须是各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即协议的内容必须是真实且无任何误导之意;再者,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不能与社会公共道德相悖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公证并不是协议生效的必要前提条件,它的主要功能在于提升协议的证据力以及公众对其的信任度。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协议,例如涉及不动产的赠与协议,如果经过了公证程序,那么在协议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之前,赠与人便无法自由地撤销这项协议。总的来说,绝大部分普通性质的协议,只要它们满足了法律所设定的生效要件,即便没有经过公证程序,依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