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果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这是执行依据。
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如果法律文书非本院作出,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
被执行人财产清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有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