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车辆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上限问题,虽然并未有明确且固定的准则设定,但依据通说理论,违约金的额度确实应保证其不能过度超越所造成损害的幅度。敬请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指导原则,若双方已就违约金的条款达成共识并且数额偏高,当事人便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适当降低违约金金额。法院或仲裁机构将全面考虑合同的实际执行状况、各方当事人在事件中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以及预期的经济受益程度等因素,作出是否过高的评判。实践操作过程中,若违约金超出所致损害之总额的30%,通常可被视作“远超所致之损害”。
然而,针对特定案件的特定情况,仍然需要通过细致分析和考量才能作出更为精确的判断。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签署车辆租赁合同时,务必详尽描述关于违约金的计费方法以及确切金额,以此避免日后可能産生的不必要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