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关于法院开庭时间并无明确且统一的标准。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的两个月内会作出宣判,最迟也不能超过三个月。若遇到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亦或是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比如在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将审判时间延长三个月。倘若因特殊情况仍需进一步延长,就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且,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所掌握的证据情况以及自身的排期等诸多因素,然后确定具体的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相关的当事人。这样既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又能合理安排司法资源,以高效地推进整个诉讼过程。